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教工委〔2020〕98号
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健全完善教師隊伍建設制度體系,持續加強全省高校師德師風建設,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廳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安徽省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
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高校教師職業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高校教師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德失範行為,是指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三條 高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和師德失範行為處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全省教育大會精神,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标準,把師德師風建設要求貫穿教師管理全過程,健全制度機制,強化管理監督,加大懲處力度,引導廣大教師努力成為“四有”好老師,着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失範必究、錯責相當、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高校主管部門負責所屬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高校應當嚴格落實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加強對教師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嚴肅追究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責任。高校負責教師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師德失範行為的調查、處理和複核、申訴等工作。院(系)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受學校委托承擔師德失範行為調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高校教師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範,嚴以律己、為人師表,發生師德失範行為,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師德失範行為及處理
第七條 實行高校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制度。高校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由各高校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發布,并根據形勢任務要求和師德師風建設情況适時修訂。
下列行為應當列入高校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統一、傷害民族情感和國家尊嚴等國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背誠信契約精神,不履行社會服務責任和義務,産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
(四)背離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低級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組織或參與“黃賭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動等;
(五)通過課堂、論壇、講座、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違反教育教學紀律,敷衍教育教學,或從事未經批準的兼職兼薪,影響教育教學工作;
(七)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無關的事宜;
(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對學生實施猥亵、性騷擾;
(九)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
(十)在組織或參與國際交流、合作過程中,違反外事紀律或要求,産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
(十一)以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方式獲取教科研項目,或抄襲、僞造科研數據、資料,編造、剽竊、侵吞、非法買賣學術研究成果,或學術研究成果重複發表;
(十二)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采用不正當手段幹擾或妨礙他人科研活動,壓制打擊不同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惡意诋毀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學生資助及考核評價、崗位聘用、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僞造相關信息、弄虛作假,或采用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
(十四)違規使用教學科研經費,利用教學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财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學生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師身份或崗位權力,或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校名(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七)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八條 師德失範行為處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評教育。以談話方式指出問題,并責令整改。
(二)責令檢查。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三)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四)組織處理。對不适宜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采取停職檢查、調離崗位等措施;兼任有關職務的,還可以采取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五)紀律處分。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追究紀律責任。
(六)撤銷、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處理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根據具體情節及危害程度,綜合确定處理方式。
對情節嚴重,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處分;是中共黨員的,應先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紀處分。應當撤銷、喪失教師資格的,依照《教師資格條例》,報請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喪失其教師資格。
對情節輕微,依照有關規定免予處分,或者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免予處分、減輕處分,以及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方式。
發現高校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師德失範問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隐匿、僞造、銷毀證據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或對舉報人員打擊報複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 師德失範行為被查實的,除情節輕微免予處理,或被處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的外,在受處理當年及影響期内,按規定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幹部選任以及人才計劃、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發現高校教師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需要進行調查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由負責教師工作的機構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調查。
對師德失範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其中,對院(系)黨政負責人、内設機構負責人立案調查,應當報經學校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 啟動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調查組應當由2人以上組成。涉及學術不端的調查,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本單位學術(學位、職稱)委員會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
第十五條 查明師德失範行為後,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形成初步調查報告,經批準後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調查對象提出的合理意見以及成立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予以采納。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讨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師德失範問題事實,調查對象的态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後,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處理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組織或單位作出。
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給予誡勉的,須經學校集體研究決定;授權院(系)調查的,須經院(系)集體研究并報負責教師工作的機構複核、備案。
給予組織處理的,須經學校黨委會(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權限、程序作出。
給予撤銷、喪失教師資格的,依照《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權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處理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通知受處理教師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可在一定範圍内宣布。涉及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變更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内辦理完畢。處理決定材料,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人事關系存入受處理教師人事檔案;是領導人員的,還應當将處理決定材料存入幹部廉政檔案。
受處理教師是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成員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
第十八條 給予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作出;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 受處理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複核、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依法維護教師合法權利。處理決定作出後,發現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确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處理的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予以糾正。
第三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 高校黨委書記和校(院)長是師德師風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師風建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學校和院(系)其他領導人員依據各自職責承擔師德師風建設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高校黨委和行政班子、院(系)黨組織和行政班子、負責教師工作的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師德師風建設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處理不及時的;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拖延處置、拒不處置、違規處置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的;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的組織(單位)、被問責的領導人員及其所在組織(單位)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确整改措施,認真整改到位。作出問責決定的組織(單位)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整改。
第二十四條 高校師德師風建設情況以及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情況納入高校年度綜合考核、黨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和教育督導内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正确對待受處理的教師和被問責的領導人員,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教師和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未經允許,當事各方均不得公開調查核實的相關内容。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省公辦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
民辦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除參照本辦法執行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主管部門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安徽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